诉讼成本成本高,协商优先。若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可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则可走法律渠道维权。
需提前说明的是,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能不能索赔,怎么索赔,不能一概而论,必须根据房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依法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居住,一般表现为:房屋倾斜、地基下沉、承重结构变形、墙体开裂等。
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的,首先购房者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房屋其他部分严重质量问题
除了主体结构问题外的其他严重质量问题,同样造成无法正常居住的后果。开发商也要承担维修责任,和相应的赔偿。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其中“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何理解,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结合是否对购房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是否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正常生活、可否修复等因素对“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予以综合判断。
三、一般的质量问题
一般的质量问题包括:商品房防水工程中的屋面、墙面、地面、卫生间、厨房等部位存在轻微的渗漏水问题;饰面脱落,商品房安装工程中的管道安装、消防工程、照明工程、供热工程以及供冷工程等问题。
如遇房屋防水等一般质量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但一般开发商不会同意退房。遇到此类问题,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其中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属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四、找谁索赔
如果是装修的问题,在保修期内,只能找装修公司维修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找开发商索赔。
如果开发商推卸是施工方责任,购房者不必理会,找开发商就对了。
同时要注意如果房屋质量问题是在约定的保修期限超过之后发生的,那么购房者就只能自行维修。在保修期内,购房人首先向开发商提出要求维修,如开发商拒绝维修的,购买人可自行委托维修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关费用及损失。或者在自己维修完后,要求开发商承担全部的修复费用,赔偿合理损失。
最后,如果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不予解决。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起诉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