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遭遇虚假宣传如何维权?
广告是吸引消费者认购的直接途径,尤其在商品房买卖当中,购房者了解到楼盘的地理位置、户型面积、价格等信息就是从开发商宣传的广告里获得的。购房者因广告上吸引人的信息而来,但在认购房屋之后发现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的现象,到手的房子跟宣传的不一样,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一、商品房的销售广告的性质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购房者怎么维权
房地产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问题,有约定责任与法定责任之分。
(一)约定责任
如果开发商对房屋的虚假宣传构成要约,宣传广告的内容就应当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有合同违约金之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购房有损失,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虚假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不一致已经从根本上影响到房屋的使用,则开发商在此构成了根本违约,购房者就有权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法定责任
如果开发商对房屋的虚假宣传不构成要约,开发商对于虚假宣传的行为仍然不能解脱民事责任,即法定的民事责任。购房者因受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而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开发商当然构成欺诈。购房者可起诉至法院或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购房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总结】
购房人有两种选择:一是起诉或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购房合同;二是诉讼或仲裁请求主张变更合同内容,如根据虚假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交付房屋不一致的情况请求酌减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