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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委托装修合同能否解除或撤销?
已被浏览1305次更新时间: 2022/05/30

(转自微信公众号专业民商事诉讼团队)

 

        一、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委托装修合同的类型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委托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他人委托的人称受托人。承揽合同为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委托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基础,而委托合同是双务、不要式、诺成、有偿或者无偿的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而建立。委托合同有直接委托和间接委托两类,无论哪种委托,均具有某些特征:第一,委托合同订立的基础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赖。委托人选定他人作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出发点。而受托人接受委托也离不开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如果双方当事人互相并不信任,委托关系也无法建立。第二,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委托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特定的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实践中,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购房人委托开发商找装修公司进行装修,这种合同是典型的委托合同,购房人是委托人,开发商是受托人,也是转委托人,装修施工单位为转受托人;第二种是购房人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装修合同,由开发商直接进行装修,应属承揽合同纠纷。

 

        二、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委托装修合同能否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了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经笔者研究,在审判实践中却出现了双方约定了“不可单方撤销委托装修合同”相关条款的情形。究竟如何认定该条款的效力,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不同法院对合同中约定此类条款进行认定和判决时裁判结果也不同。

 

        对于无偿的委托合同,赋予了当事人完全的解除权。委托关系是基于人身信赖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客户是上帝”是委托关系存在的基础。可当双方人身信赖关系破裂,自然而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与《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有所不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不需要条件与前提,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再信任对方当事人即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而我国《合同法》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则需要一定的条件,一种是由于违约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一种是因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外在原因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不论何种原因都遵循了合同的平等原则。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则更体现了合同契约自由的精神。

 

        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审判实践中就较为复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336号山东环周(烟台)律师事务所与青岛泓海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认定解除委托合同有效,判决青岛泓海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山东环周(烟台)律师事务所可得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盘起)为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盘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05)民二终字第143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大连盘起与上海盘起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大连盘起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以及上海盘起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予保护问题。大连盘起与上海盘起于2000年8月签订的《业务协议书》约定大连盘起委托上海盘起在中国地区(不含台湾、港澳)销售大连盘起制造的产品,大连盘起作为盘起集团在中国的制造基地,有责任按照盘起集团的标准,按质、按时、按量地供给上海盘起所需产品;上海盘起作为盘起集团在中国地区的销售代表机构,有责任开拓、发展盘起集团和大连盘起产品在中国地区的市场;大连盘起将以最优惠的价格供给产品,并无偿提供、转让给上海盘起在中国地区的销售权、商标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上海盘起保证正确使用其销售权、商标及无形资产等。上述约定确立了大连盘起与上海盘起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业务协议书》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委托合同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订立,亦可基于当事人之间信任基础的动摇而解除。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大连盘起解除对上海盘起的委托合同关系,属于行使法定解除权,但该解除行为给上海盘起造成损失,大连盘起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亦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不能等同于当事人故意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案系因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本案的实际情况,不宜对“赔偿损失”作扩大解释。上述判例判决支持了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了法定的解除权。

 

        但下面的判例却没有支持当事人行使的法定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申字第2491号大连世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主要是基于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存在人身信赖关系,一旦这种信赖关系破裂,合同便没有存续的必要,应允许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但是,在诸如本案这种商事委托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信赖关系往往并非是委托人选择受托人的主要考量因素,其更多的是关注受托人的商誉及经营能力。

 

        故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是有风险的。

 

        三、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委托装修合同能否撤销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行使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经常碰到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装修合同》约定了开发商的各种权利,有些权利他人都想象不到的,通篇约定了购房者的各种义务和处罚条款。从委托事项、房屋装修工程款、付款方式、装修改动房屋、房屋交付、装修工程质量、合同解除变更、违约责任等方方面面几乎将开发商所有的常人想象不到的权利都设置进去了,几乎将购房者所有的甚至不可思议的义务和责任都设置进去了,这样的协议就像一个“不平等的条约”一样。这样的协议就是显失公平的协议。此外,开发商从购房者处收取巨额的装修款及开发商以低廉的价格转委托他人装修施工形成巨大的落差,显失公平!这样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文件明确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整治重点包括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该条款同样也是有利于购房者的条款,作为购房者应当充分了解并关注,出现权利被侵犯时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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