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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享有的房产变现份额吗?
已被浏览1476次更新时间: 2022/05/09

        吴丽芬、查正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765号

 

        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吴丽芬与原审第三人杜晓晨系夫妻关系,案涉房屋原系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在执行案涉房产过程中征得吴丽芬对该标的物的处置作出过有条件的同意的承诺,该院执行人员还在执行笔录中确认:“该房自行出售后,价款到我院,扣除按揭贷款,将房款净值的一半退还给你”。但一审法院在后续执行中,直接将案涉房产过户给被申请人查正材,而未依照前述执行笔录将属于吴丽芬的份额变现,据此,吴丽芬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过错,主张确认不得执行案涉房屋,不得直接过户给查正材,并赔偿执行标的客观价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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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吴丽芬与杜晨晓未解除婚姻关系,杜晨晓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查封杜晨晓名下的其与吴丽芬的夫妻共有财产并无不当。吴丽芬虽对案涉执行标的享有权益,但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只是人民法院不得执行变现后吴丽芬享有的份额。如果本案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是否为共有财产或者共有份额存在争议的,则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人民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对案外人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并可以判决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的变现份额。但吴丽芬以共有权人身份于2017年5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后,该院在执行案涉房产过程中征得吴丽芬对该标的物的处置作出过有条件的同意的承诺,该院执行人员还在执行笔录中确认:“该房自行出售后,价款到我院,扣除按揭贷款,将房款净值的一半退还给你”。随后该院于2017年8月21日所作的(2017)皖17执异4号执行裁定中,对案涉房产属于吴丽芬与杜晨晓夫妻共有财产也予以认定,可见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与吴丽芬对执行标的是否为吴丽芬的共有财产及共有份额方面并无分歧,无需另行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吴丽芬对执行法院的承诺系有条件的承诺,执行法院在执行笔录中也对此予以记载和认可。但该院在后续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28日向浙江省湖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查正材代杜晨晓、吴丽芬交纳了该房按揭贷款570910.70元、税款16940元后,直接将案涉房产过户给查正材,而未依照前述执行笔录将属于吴丽芬的份额变现,处置欠妥。但鉴于就案涉房产的执行已经完毕,且其后又历经两次权利人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吴丽芬关于“确认不得执行案涉房地产”的诉讼请求已因执行完毕没有意义,原审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其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维护其权利。


        【总结】


        房产变现份额是指房产拍卖价款要为被执行人的配偶保留其享有的价款。

 

      法院可以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房产,被执行人的配偶无权排除执行,但是法院不得执行被执行人配偶享有的房产变现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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