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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已被浏览2278次更新时间: 2023/12/04

周杰帅诉余姚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8.08.24

【裁判摘要】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约定、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考量,作出认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2期(总第2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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