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重新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以房抵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已被浏览3263次更新时间: 2023/12/04
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东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8.05.08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并予以释明,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的基础。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重新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以房抵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3期(总第28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