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1、黄某1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鄂01民终10736号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借名买房,可还没等到房屋过户,被继承人就去世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该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查明:
秦**娥与黄*贤生育三女分别为黄某1、黄兰英、黄某2。秦**娥与黄*贤离婚后,与万*鹏结婚,并生育三子女分别为万某2、万金喜、万金祥。黄*贤、万*鹏均在1984年左右去世,秦**娥在万*鹏去世后未再婚,并于2019年2月17日去世。黄兰英于1973年8月6日去世,生前未婚且无子女。万金喜于2009年9月30日去世,生前育有一女万某3。被继承人万金祥与前妻王玲育有一女万某1,二人于2006年7月7日离婚,万金祥于2017年3月29日去世。
2009年,万金祥出资以余**润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万金祥支付了该房屋的购房首付款并承担偿还房屋按揭贷款。上述房屋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余**润。
2017年3月29日,万金祥去世。同年,余**润、万某2与万某1签订《房屋过户协议》,同时签订《房屋过户承诺书》,余**润、万某2承诺将上述房屋过户给万某1。
2019年6月11日,余**润以110万元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分别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8月14日支付万某1房款50万元、3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万金祥的遗产认定。
余**润售卖上述房屋时,被继承人万金祥已去世,万某1、秦**娥作为万金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同时参与对于万金祥的遗产处理。万某1处理与余**润与万金祥借名买房相关事宜时,在秦**娥未参与的情况下,与余**润、万某2达成了协议,取得了售房款110万元中85万元,此款项已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8月14日分两次转账到万某1名下银行账户。秦**娥在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丈夫、父母都先于其去世,秦**娥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黄某1、黄某2、万某2、万金祥、万金喜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秦**娥的儿子万金祥、万金喜均先于其去世,万金祥的女儿万某1、万金喜的女儿万某3应代位继承两人父亲继承秦**娥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总结】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我国财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三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效力是不平等的,继承开始后如果立有遗嘱或者遗赠的,应先按着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