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1、刘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鄂01民终2347号
案情简介:兄弟姐妹争夺已故父母的房产,老二曾经表示放弃继承父母房产,现如今由于继承纠纷反悔,表示不放弃遗产继承权,请问老二现在有权参与遗产继承吗?
一审法院查明:
黄胜明与苑允琴系夫妻关系,共生育4个子女黄某1、黄晓光、黄某4、黄某5。黄胜明1996年8月18日去世,苑允琴2004年5月10日去世。
2011年10月7日,黄某2给黄某1的书信中表示,关于爸妈的遗产,其和黄某3都放弃继承,主要是出于为了让爸妈在天之灵安心和希望能够起表率作用。本案一审审理中,黄某2和黄某3都表示,现在因为继承产生了纠纷,他们不放弃继承权。
一审法院认为:
尽管黄某2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但上述遗产并未实际继承,在未进行继承前,黄某2撤回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参与继承,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黄某1、刘某认为黄某2不应参与继承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七条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总结】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继承权是一种既得民事权利,仅存在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特定期间。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能够有效的起点时间是继承开始之日,即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因此,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父母先后于1996年、2004年逝世,老二于2011年在书信中表示放弃继承。按上述规定,老二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有效,但司法机关在判案时有不同认定,需要注意。武汉中院认为尽管父母去世但他们的遗产并未实际继承,在未进行继承前,继承人撤回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参与继承,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