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华路分公司、舒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鄂 01 民终 4835 号
案情简介:
2019 年 4 月 19 日,舒涛向华联中华路分公司支付承租保证金 11000 元。次日,舒涛、华联中华路分公司签订《北京华联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华联中华路分公司将武昌区临江大道 35 号北京华联超市武汉中华路店 F1 层 100130-F1-0016 商铺租赁给舒涛经营旅行社,租赁期限 1 年,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止,每月租金 3700 元,每月 20 日前缴纳次月租金,首期租金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缴纳;舒涛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向华联中华路分公司缴纳承租保证金 11100 元,租期届满后办理退款手续 3 个月后无息退还;租赁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场地灭失或不适于继续使用,则本合同自行终止,华联中华路分公司应无息退还舒涛已付未到期之租金及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合同签订后,华联中华路分公司依约将商铺交付舒涛使用,舒涛依约向华联中华路分公司缴纳租金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23 日起,武汉市因发生新冠××疫情而实施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舒涛承租商铺所在的华联超市临时关门停业,同年 4 月 8 日起,武汉市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复工复产。 2020 年 4 月 10 日,舒涛将承租的商铺退还给华联中华路分公司,并办理了合同到期手续。 2020 年 8 月 12 日,华联中华路分公司在扣除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期间的租金 8633 元后,向舒涛退还承租保证金 2467 元。
舒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联中华路分公司退还 2 个月零 10 天的商户租金 8533 元。
一审法院认为:舒涛、华联中华路分公司签订的《北京华联场地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履行上述租赁合同期间,武汉市因发生新冠××疫情而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舒涛在此期间承租的商铺用于经营的旅行社没有营业收入,舒涛因此要求华联中华路分公司退还扣收的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 8533 元(实应为 8633 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的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华联中华路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舒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新冠××疫情属于当事人不可预见及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确实会对舒涛实际正常使用租赁房屋构成影响。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之规定,按照公平原则,酌情减免舒涛在疫情防控措施期间( 2020 年 2 月至 4 月 10 日)的租金,并无不当。减免租金后,舒涛无须再向华联中华路分公司补缴租金,华联中华路分公司应向舒涛退还其扣收的租金 8533 元。综上所述,华联中华路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