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宏发、刘永金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鄂 01 民终 4516 号
案情简介:
刘永金、程金娥夫妻购买二手房,女儿女婿不仅代原房主还房贷,还接受原房主陈林娟委托代办各种手续,跑前跑后。等到女儿女婿还清房贷,原房主取得房产证,万事俱备只差过户刘永金时,房子被查封了······
一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诉争房屋系由肖荣华、陈林娟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从金碧绿洲公司购买,双方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0 年 10 月,肖荣华、陈林娟将诉争房屋出售给刘永金、程金娥,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为 159,000 元及 310,000 元银行贷款扣除已还 44,267.02 元外的应还贷款尾款。刘永金、程金娥已于 2010 年 10 月向肖荣华、陈林娟支付了购房款 159,000 元,并从 2010 年 10 月起至 2017 年 11 月清偿了陈林娟的银行贷款,已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交房后 2011 年刘永金、程金娥将诉争房屋交付其女儿刘为伟、女婿陈世林占有使用至今。肖荣华、陈林娟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取得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因陈林娟患病不能亲自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刘永金、程金娥一直在积极与肖荣华、陈林娟沟通,通过公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方式,由肖荣华、陈林娟委托刘念代办产权变更手续,又因肖荣华、陈林娟迟迟不能提供户口本原件,故一直到 2018 年 5 月 30 日才办理了公证。 2018 年 4 月 26 日查封诉争房屋后,刘永金、程金娥不可能再办理变更手续,属非因其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综上,刘永金、程金娥在查封之前与肖荣华、陈林娟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且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其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其自身原因,故诉争房屋应属刘永金、程金娥所有,刘永金、程金娥就诉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其主张买卖合同有效、确权、停止执行并解除查封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刘永金、程金娥要求肖荣华、陈林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因诉争房屋尚未解除查封,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