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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次承租人是否享有排除执行民事权益,取决于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
已被浏览5437次更新时间: 2025/08/28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武汉万某住房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次承租人是否享有排除执行民事权益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5-17-5-201-001


参考案例


执行要旨


  在不动产执行过程中,次承租人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取决于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在承租人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已被人民法院在异议之诉程序中驳回的情况下,次承租人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主张保护其租赁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


执行 执行异议案件 抵押权 租赁 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厦门分行)与鑫某顺公司、徐某、沈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三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厦门分行申请将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为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3)厦鹭证金字地0140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号为(2014)厦执行字第374号。


  执行期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徐某名下抵押物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三角路村某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并于2017年1月12日前往现场查看,查明案涉房产当时系由徐某居住使用。案涉房产所在小区物业单位接受调查时表示,该房产2010年以后长期欠缴物业管理费,直至2016年4月9日才补交至当年年底。2017年1月13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涉房产张贴公告,责令徐某及其他占用人于公告张贴之日起 30日内自行迁出案涉房产。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方某鑫提出执行异议。经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本案被执行人徐某与方某鑫就案涉房产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8年10月9日对该租赁事实进行备案,有效期为2018年10月9日至2027年5月31日。2017年12月2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2执异292号执行裁定,驳回方某鑫的案外人异议。后方某鑫不服该异议裁定,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闽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驳回方某鑫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6月2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2执恢96号执行裁定,恢复对该案执行。案外人武汉万某住房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提出执行异议。经查,2022年9月29日万某公司与方某鑫签订《武汉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方某鑫将案涉房产委托异议人对外出租,租期为2022年10月15日至2025年10月15日,每月租金4300元,按季支付。万某公司请求撤销、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待2025年10月15日该公司租赁到期后再腾退交付。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714日作出(2023)02执异162号裁定:驳回万某公司的异议请求。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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