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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遭遇“安装难”,业主把小区物业告了
已被浏览3247次更新时间: 2025/07/03

近年来,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我国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充电桩建设、安装的需求持续攀升,充电桩遭遇“安装难”的纠纷亦逐年增加。本期案例,通过槐荫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蒋某某系济南某畔小区业主,济南某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蒋某某购买该小区车位一个,协议约定买受人所购买的该地下车位仅为使用权,该地下车位使用年限与主房产权年限相一致。

此后,蒋某某因个人生活需要,要求在其车位处安装充电桩,与济南某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安装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决济南某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并协助其在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济南某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首先,蒋某某主张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没有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的通知》第一项中简化申请资料:明确物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再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或者确认申请人具有固定车位产权、一年以上车位使用权登记证明,因此,蒋某某要求被告出具此证明已无必要,依法不应支持。其次,蒋某某增加的电费损耗与被告无关,更非被告原因所致,应由其自行承担,在起诉之前蒋某某从未向被告提出过安装充电桩的要求,也未要求被告协助安装充电桩,或者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即便被告拒绝出具证明,也符合法律的规定,更未违反任何物业服务职责,蒋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同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蒋某某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济南某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有协助蒋某某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明确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地方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奖补。因此,物业公司应积极配合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此外,根据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报装手续,只需提供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固定车位平面图或者现场环境照片、固定车位不动产登记证或者网签买卖合同或者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人防车位),即可向所在地供电营业厅申请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报装手续。申请人使用的车位属租赁他人的,还需提交出租人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物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再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或者确认申请人具有固定车位产权、一年以上车位使用权登记证明。”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蒋某某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济南某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助蒋某某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驳回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新能源汽车逐渐成为汽车行业的新宠,成为消费者的第一选择。充电桩作为电动汽车的基础配套设施,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是必不可缺的。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符合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绿色原则的发展方向。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业主的合理申请,推动充电设施建设,小区业主亦应该规范使用充电设置,通过正规途径满足充电需求,共同推进汽车产业的绿色发展。

本案中,蒋某某作为小区业主,依法取得了济南某畔小区车位的使用权,具有专有部分使用的权利,有权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合法地对停车位进行使用。因此,蒋某某在自有的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既是作为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也符合绿色环保的理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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