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婚姻登记,如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建造的房屋
已被浏览4318次更新时间: 2025/03/13
菏泽中院:未办理婚姻登记,如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建造的房屋
孙某(女)与朱某于2007年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直至2023年分开,共同生活16年,但始终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二人共同建造农村自建房一处。因同居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孙某称朱某一直在外地打工,建造房屋所需的沙子、水泥、工程款等均由孙某实际支付,孙某还独自承担了房屋的税费,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朱某辩称建造房屋的价款全部由自己所出,该房屋与孙某无关。
法院经审查认为,孙某与朱某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二人共同生活16年,孙某已接近60岁,在同居期间朱某独自在外打工,孙某照顾家庭负担较多义务,而且建造房屋所用的建筑用料均由孙某出面购买并组织工人施工。鉴于孙某户籍地不在房屋所在地,法院判决该自建房归朱某所有,朱某就该房屋给予孙某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