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张某突发肢体活动障碍,经检查、鉴定,属于身体高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多年来,夫妇二人无法与儿子取得联系,女儿小陈定居上海,仅回家探望过一次,两位老人未享受到来自子女经济、生活和精神上的赡养。
随着年龄增长,陈某照顾张某逐渐吃力,希望小陈能回家照顾自己与老伴,并承诺将名下价值60万元的房产过户给小陈。2023年10月,陈某在两位亲属的见证下立下遗嘱,约定名下房产归小陈所有,并在遗嘱上签字确认。随后,夫妇二人与小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申请转让登记手续,小陈未实际支付房屋过户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小陈借口处理工作事宜回到上海,同时承诺尽快离职回家。但半年过去了,小陈依然不主动联系、关心父母,并以工作繁忙、抽不开身为由拒绝回家。
2024年5月,陈张夫妇二人向法院起诉撤销对小陈的赠与,要求小陈返还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陈张夫妇对于该房产立有遗嘱,但被继承人并未死亡,故继承未开始,本案应属于赠与合同性质。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履行的仍是赠与合同,双方在赠与合同中没有关于撤销赠与的合同约定。因此,双方的争议焦点为:陈张夫妇二人诉请撤销赠与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小陈无论是为人子女,还是受赠人,均负有赡养义务。但其母亲张某瘫痪卧床长达八年,小陈长期在外地工作,并未尽到照顾和陪伴义务,也未在经济上给予支持,由此可见,小陈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从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看,陈张夫妇主张撤销赠与合同,具备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陈张夫妇于2023年10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小陈于10日内返还房产。
小陈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界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