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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一户一宅”的例外情形,一户多宅在符合分户条件下宅基地权益的认定
已被浏览3222次更新时间: 2024/11/08

(2017)最高法行申1126号


案情概况


河南省某某县韩城镇西关村在宅基地规划中,经历了多次调整。1997年,村两委决定划片兑地用于方宅基地,但后续村委未统一方成宅基地。2002年,改为村民组自行在兑地上方宅基地。第三人王某某在此过程中,办理了争议宅基地(宜集用(2002)字第**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其另有一处宅基地(宜集用(2001)字第**号)。王某某家中共8口人,住房困难,涉案宅基地系经村集体同意后出资购买取得使用权。


张某菊(原名蒋某菊)认为该争议土地是自家菜地,起诉某某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行为,要求撤销王某某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菊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但因其无证据证明土地为其承包地,且王某某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办证程序合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张某菊申请再审,主张一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二审未审查基本事实及违反诉讼程序等。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宅基地虽曾被张某菊主张为菜地,但已于1997年和2002年经村民组调整用于方宅基地,张某菊无法证明其对该宅基地仍享有权利。而王某某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过程中,经本人申请、村和组同意、多级部门审核,权属来源清楚,颁证程序合法。


关于王某某“一户多宅”问题,法院指出,《土地管理法》虽规定“一户一宅”,但实践中“一户多宅”有多种形成原因需区别对待。王某某家因人口多住房困难,经村集体同意购买涉案宅基地,且2002年颁证时其长子王某科已满16岁且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民法通则》视为成年人具备分配宅基地资格,虽现王某科已达分户标准但未分户,所以王某某符合分户条件,撤销其宅基地使用证无实际意义。综上,法院驳回张某菊的再审申请。


要点提炼


(一)宅基地权属判定

当被征收人面临宅基地争议时,关键在于证明自身对宅基地的合法权利。如本案中,若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即便曾经使用过相关土地,也难以在法律层面获得支持。因此,被征收人应重视保存土地分配协议、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据,以确保自身权益在面临争议时有据可依。


(二)“一户多宅”的处理原则

1.形成原因区分

“一户多宅”现象在实践中不能一概而论。因继承、买卖、户籍管理衔接等合理原因导致的“一户多宅”,不应简单粗暴地撤销处理。

2.结合分户条件

若符合分户条件,如家庭成员成年且达到当地分户标准,即使存在“一户多宅”,其权益也可能得到认可。


(三)政府颁证行为审查

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行为需遵循严格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批准等环节,如村集体同意、各级部门审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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