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自《关于定金合同纠纷的10个参考案例》
1. 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进行磋商仍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不能订立正式合同的,属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构成预约合同所指的违约情形,预约合同应解除,已付定金应返还。
——戴某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
案例要旨: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解释2020年修正后仍为第4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2. 定金性质一般需明确约定,但若合同中没有明确写明“定金”字样,则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考察是否存在对定金的约定,如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应认定为定金。
【源自《合同法案例》一书】
案例要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写明“定金”字样,则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考察是否存在对定金的约定,比如约定了定金罚则应当认定为定金。案涉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定金”及定金罚则,而是约定了全部购房款分三次付清的付款计划,其中双方争议的1万元是作为首期预交的房款,因此其不具有定金性质,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要求被告双倍返还。
3. 交付购房定金后未通过购房资格,买方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应获支持.
——张某某诉王某某定金合同纠纷案【北京法院网2012年11月27日】
案例要旨:定金协议签订后,买方依约支付购房定金,但由于其未连续5年缴纳社保,导致其未能通过购房资格审核。依据定金协议的相关约定,如果不能通过购房资格的审核,则协议自动终止。故卖方应当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4. 在标的相同情况下后一拍卖合同达成视为前一买卖协议的解除,买方不得再请求适用定金罚则。
——甲公司与乙公司返还定金纠纷案【法信平台精选案例】
案例要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买方又参与竞拍房屋并竞拍成功,其后接受卖方退回的款项,应视为双方已合意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后买方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双倍返还定金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