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能同时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吗
已被浏览4438次更新时间: 2024/03/15
田奶奶今年快70岁了,老伴已经去世,儿女们也都在外地工作,田奶奶一人住着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子,感觉非常孤独。恰巧,该市政府为响应国家产业创新的号召,要在此地新建一个高新技术孵化基地,需要对附近几个老旧小区进行征收,田奶奶家就在征收范围内。田奶奶觉得自己住,用不了太大的房子,要是能给自己补偿一套小面积的房子,同时再给自己一部分补偿款就好了。那么,田奶奶的这种想法能不能取得政府工作人员的同意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由此可知,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征收补偿的方式,如果选择了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在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价值与产权调换的房屋不同时,应补偿其差价。不论是选择单一的补偿方式,还是选择并用的补偿方式,只要是统一按照补偿方案进行补偿,也不会额外增加补偿费用,房屋征收人就不能拒绝。因此,本案中,田奶奶提出给自己补偿一套小房子和一部分货币的要求是合法的,政府工作人员应该同意。
在实行产权调换时,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很难正好相等,即使相当,也可能在结构上不相同,需要进行价格结算。调换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时,就需要通过货币补偿的形式,对产权调换补偿不足的部分加以补偿。
来源:书籍《房屋征收与征地补偿看图一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