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是指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以房屋买卖为手段实现赠与房屋的目的,交更少的税费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的一种现象。它的基本特征是:此操作多存在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亲属或其他关系的人之间;一般不会有房产的挂牌,不会有中介参与,不会有居间合同或定金合同,房屋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没有货币支付的事实;没有赠与合同的直接证据,网签合同很简单,大量核心条款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民法典》背景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的效力按照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处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该赠与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则该赠与合同无效。如该赠与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也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事由,则该赠与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赠与的撤销
如果房屋未过户到受赠与人名下,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如果房屋已过户到受赠与人名下,则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种情形中任何一种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赠与的行使期限为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四、附义务的赠与
受赠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